根据《担保法》第1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26条规定如果有担保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也可以在起诉债务人时将担保人一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