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对发现的错误或遗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地或在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进行解答时,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错,避免损失;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3条关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