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国家对假期有相关的规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而父母探望子女则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