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是指以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的盐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为盐税的纳税人。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就加工、精制的盐缴纳盐税;用已经纳过盐税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不再缴纳盐税。盐业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盐,由生产单位在出场(厂)销售环节纳税;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或者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由运销或收购单位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进口的盐,由进口单位在报关进口时,依照税额表所列最高额纳税。进口盐的盐税,由海关代征。出口的盐免税。在调拨和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免税。酸碱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用盐减税,减征的幅度,由财政部确定。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减税,减征的范围和幅度,由财政部确定。其他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盐税的,由财政部确定。盐业经营单位和用盐单位,将减税、免税盐改为食盐的,必须按原产区税额补缴盐磁。经管国家储备盐的单位,在动用储备盐时,由经管单位按原产区税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