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戒毒条例》第14条可知,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自报到之日起3年为社区戒毒期。
其次,依据该条例第23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但实践中,公安一般不会主动解除,需要当事人去找社区和公安机关开具期满证明,然后拿着证明去找当地派出所,请求派出所开具解除社区戒毒的证明。之后凭解除社区戒毒的证明,可以要求派出所撤销该条例第7条规定的动态管控。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