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债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的,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的,则不再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