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方法由:
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法律依据】
《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