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的理由,但是夫妻分居必须是满两年的才可以离婚,并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
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并且,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
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
因此,分居多长时间都可以起诉离婚,但是要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基础上,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