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中国所设省份如下: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绥远、察哈尔28个省;
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安6个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