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还处于婴幼儿期的,尽量减少留宿探望;孩子十周岁以上的,在探望权的行使安排上应尽量地听取其意见;探望时间不能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