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撤销。已经到达了的,符合撤销条件的也可以撤回。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