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不需要结婚证,需要父母双方身份证,事后补办,需要孩子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