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在实习期间扣满六分是不需要延长实习期。按照最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驾驶证实习期为十二个月。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