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1)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
(2)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
(3)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
(4)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
(5)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