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该规定中没有把产假和婚假列入其中,所以,休了产假或婚假, 还能休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