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产权交换,交换的房屋价值相等的,免纳契税;
2、交换价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3、交换房屋均应按现值作价,如双方的房屋价值悬殊,又不找价的,其差额部分应视为赠与,由多得的一方缴纳赠与契税。
4、以实物交换房屋,属于买卖性质,应由房屋2113承受人按房屋的现值价格缴纳契税。
交换契税指房屋交换行为发生后,由房屋产权承受人凭当事人双方订方的合同,办理缴纳契税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