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源费是指市政基础设施中的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供热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现在改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不包括附属设施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计收。
四源费规定非住宅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用量一次性计收,初步设计中未提出"四源"用量的,由设计单位补报。建设单位不能自行确定"四源"用量,按初步设计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