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2、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3、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5、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