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来履行义务,所以证人是有权拒绝出庭。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所需的交通、食宿以及其他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也应当先行支付一定的误工费。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