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
3、一般抗辩权。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对先诉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