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自由指民用航空在商业营运中作跨越外国领空飞行时,当事国之间要相互交换的五种权利。
1944年美国提出了航空自由的五种情况:
飞机只是飞越外国领土,不作降落停留;飞入外国,只作技术性降停,“技术性”或称“非商业性”,指只作加油或维修,不装卸货物、邮件或旅客;飞机从本国飞入外国做商业性运载,即从本国装载货物或旅客,到该外国卸下;飞机从外国飞回本国做商业性运载,即从该外国装载货物或旅客,到本国卸下;在上述第三和第四种情况下,进而飞入或飞自第三国做商业性运载。这五种“航空自由”后来实际上作为五种航空飞行权利,广泛用于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条款,作为对等权利交换的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