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道口,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交车辆通行费,如有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中止车辆运行,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