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
2、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3、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媒体上的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权源资料等。
4、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实地勘测。
5、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6、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7、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