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120条、第124条规定:讯问、询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盲人录完口供签字捺印的方法:
1、一般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中注明实际情况,再引导盲人在签名处按手印;
2、有的地方,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会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现场对讯问或询问过程、宣读笔录及签名过程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3、现在检察机关办案时,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录像材料存档保管,以备将来作为呈堂证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