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符合一定条件是有效的: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代书遗嘱的特殊性,容易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建议立遗嘱人提早准备,及时联系公证处做遗嘱公证。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