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道路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解释中指出:由于叉车的灯光、制动、车速等方面不符合机机动车上路的标准,并鉴于外形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叉车作为特种设备严禁上路行驶,如需转场作业,必须由拖车或者吊车将其运载到目的地。叉车不属于机动车,无法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分担风险。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叉车驾驶员需自行承担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