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工贸总收入是指科研单位在科研生产经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贸易活动中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收入。
2、技工贸总收入等于财政补助收入加上科研收入加上产品销售收入加上技术性收入加上专项资金收入加上院所创办公司或实体技工贸收入加上其它收入。
3、技工贸总收入中应剔除房地产经营性收入。
4、技工贸总收入的确认:财政补助收入和拨入专款资金收入在收到拨款时予以确认。 科研收入、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在提供科研成果、发出产品或提供技术劳务并收取了价款及其凭据时予以确认。长期项目的收入,一般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结转确认。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者折扣,冲减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