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的条件如下:
1、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2、为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4、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5、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