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百分之百;
5、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费用。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资金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