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假欠条的,应收集相关材料证明该债务是否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举债、配偶是否知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