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裁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定对公司与职工都有约束力,因而,不存在公司怕职工劳作裁定的说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