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中送养人要符合:(一)孤儿的监护人。(二)是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10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
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
其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其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