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持证人须在期满前三十日至期满后十五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期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二、续办事宜:
1、续办居住证,应在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之内,到原材料申报点,办理续办。
2、原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作废。
3、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核对原件。
4、申报材料须本人或单位人事部门人员递交,其他人员不得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