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八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