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以外,《公司法》第六章也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资格、义务,以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