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居住权的转让问题是需要看具体情况的,如果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是无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就会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进行赔偿,对于符合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确认其买卖关系有效,对于不符合善意取得。要见的确认其买卖关系无效,如果买受人在买受,公有居住权的时候,为善意无过失则采取牺牲他人共有。利益而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的立场。确认买卖关系为有效,否则的话确认合同无效将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则应双反第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只有确认合同有效,才能真正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