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同意书内容应当载明:
1)户主个人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
2)拟迁入人的个人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
3)户主与拟迁入人的关系;
4)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拟迁入人将户口迁入本户;
5)落款签字,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