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个解释是非常清楚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的关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就是说,在离婚前领取的或应当在离婚前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以后发生并领取的养老金则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