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到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