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审核决定后,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