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
服务合同只有在经过委托方的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时才可以转委托。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