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即可以跨区、但不能跨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