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