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
2、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以下,药物流产或吸宫术人工流产的给予十四天产假;
4、妊娠三个月以下,钳刮术人工流产的二十一天产假;
5、妊娠三个月以上,30天产假;
6、若女职工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能提供医疗证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处理;
7、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