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2、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3、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4、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