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法条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