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空白处署名的担责是对借条上仅有一个署名人签名但未标明署名性质的情形,应尽量查清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当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署名的意见看法,仔细分析证据,从有利于保护持有借条的债权人的角度来客观公正审查处理纠纷。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