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1986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在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原因:年满6岁的孩子能全面理解老师逐渐复杂而完整的语言表达,注意力、记忆力也进一步发展,同时,孩子身体发育相对稳定,拥有一定的自理能力以及交往能力,能做到基本的自律自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