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上,开办费分期摊销的时间根据企业选择的方法而定,具体方案为:
1、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遵从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依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