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就比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如果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会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